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338,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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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年及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3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9年度訴字第5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7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前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798號裁定駁回抗告,均確定在案。

嗣於110年9月2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45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2年10月2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2年10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4521號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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