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397,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承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承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承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溫承恩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刑前已經定應執行刑4月,所餘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4 月,故可裁量定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7.23 108.09.12 107.07.05~ 108.10.1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6297號 新北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6224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14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923號 108年度簡字第767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 判決 日期 108.12.31 109.02.27 110.10.0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923號 108年度簡字第767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2.15 109.04.14 110.11.17 備註 新北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 3225號 新北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 5759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10076號 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41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 編 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9.2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73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107號 判決 日期 111.03.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1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12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10908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