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雄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文雄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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