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倫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理 由
一、被告蔡政倫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曾經本院通緝到案後具保,嗣仍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顯有規避審判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並考量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與刑事訴追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酌本案已審理終結,並業於111年3月29日宣判,復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認本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案犯行造成之法益侵害大小、被告涉犯犯罪之惡性程度等因素,認被告如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應足以確保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