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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迪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309號、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迪升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迪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1年10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犯詐欺案件,尚有殘刑有期徒刑9月又13日,於111 年11月23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11月23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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