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簡,720,2022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上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121號、第3122號、第3123號、111年度偵字第20190號、第26894號、第2693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748號、第29717號、第3211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2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4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45號、第4341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上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蕭上仁知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如自帳戶內提領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欺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某日,在新竹火車站附近某旅館,將其所申設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出售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由上開詐欺集團以各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

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復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提領或轉匯詐得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訊據被告蕭上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威智、吳俊偉、黃金澤、證人即告訴人吳妘卉、羅詠欽、林皓淯、張淑雯、許翔善、吳秉哲、洪小蘭、藍子鴻、張漢盈、陳昱州、林煥堯、林聰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截圖及相關匯款截圖(告訴人吳妘卉、羅詠欽、林皓淯、張淑雯、被害人王威智、吳俊偉部分)、行動電話內對話內容擷圖、新臺幣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許翔善部分)、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截圖及匯款證明(告訴人吳秉哲、洪小蘭部分)、交易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證明(告訴人藍子鴻部分)、聊天記錄(被害人黃金澤部分)、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張漢盈部分)、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林聰哲部分)、被告與蘇志明(另案偵查中)之對話截圖、上開合庫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交付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15次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附表所示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提供3個帳戶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手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稱先前從事工地工作,未婚、獨居等生活狀況,其先前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其自稱國中畢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害,暨其雖坦承犯行,惟僅與附表編號8、9、11所示之人成立調解,未與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等犯後態度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取得6萬元報酬乙節,業據其供承在卷,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雖其已成立上開調解,惟尚未實際履行任何金額,是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告訴人 吳妘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5日起,向吳妘卉佯稱可於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7時49分 1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部分 110年9月9日11時16分 1萬元 2 被害人 王威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向王威智佯稱投資獲利,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4時44分 3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3 被害人 吳俊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前某時,向吳俊偉佯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23時59分 3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4 告訴人 羅詠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7日起,向羅詠欽佯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30日16時47分 5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及111年度偵字第12748號併辦部分 110年8月30日16時48分 5萬元 110年9月1日20時56分11秒 5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9月1日20時56分44秒 5萬元 110年9月1日21時3分 4萬元 5 告訴人 林皓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日18時33分許,向林皓淯佯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22時20分 1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部分 6 告訴人 張淑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向張淑雯佯稱可於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日0時44分 5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9月2日0時46分 5萬元 110年9月2日0時48分 5萬元 110年9月2日0時49分 5萬元 7 告訴人 許翔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起,向許翔善佯稱可於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2時28分 5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29號併辦部分 110年9月8日13時35分 5萬元 8 告訴人 吳秉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9時55分許,向吳秉哲佯稱可於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1時55分 20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9717號、第32116號併辦部分 9 告訴人 洪小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向洪小蘭佯稱可於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1時34分 1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0 告訴人 藍子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起,向藍子鴻佯稱投資獲利,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31日12時45分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2748號併辦部分誤載為39萬7270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74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4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3號併辦部分 11 被害人 黃金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日11時27分許,向黃金澤佯稱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日14時42分 28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41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10號併辦部分 12 告訴人 張漢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起,向張漢盈佯稱可投資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4時41分 27萬6000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41號併辦部分 13 告訴人 陳昱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起,向陳昱州佯稱可投資外匯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9時15分 5萬元 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 林煥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9時51分許,向林煥堯佯稱買賣石油現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日13時48分 245萬389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4萬7515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748號併辦部分 15 告訴人 林聰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向林聰哲佯稱可利用鼎升財富網站投資原油,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3時39分 28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45號併辦部分 110年9月6日13時21分 36萬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