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家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1543號、111年度偵字第821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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