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145,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 告 吳芋葳


被 告 吳秀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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