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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
原 告 許旻儒
被 告 陳國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36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
(二)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提供帳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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