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187,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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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87號
原 告 洪惠芸

被 告 陳湘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湘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中原告洪惠芸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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