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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95號
原 告 蔡素足
被 告 洪家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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