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呂彥儒
被 告 游爵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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