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586,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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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
原 告 林金云
被 告 王順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王順利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44號、第10276號、第20592號、第22280號、第27265號、第3129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惟關於原告林金云受騙之犯罪事實,甫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製作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5433號、第46084號),尚未移送併辦至本院繫屬等情,有上開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戳章存卷可佐,則原告受騙之犯罪事實尚未於本院之審理範圍內。

是以,原告遭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未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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