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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19號
原 告 詹明雄
被 告 施心嫻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2、9075號案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3號判決,原告於同年11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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