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781,2023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原 告 王俊生
被 告 新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惠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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