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831,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郭益志

被 告 曾盟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