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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原 告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被 告 陳孟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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