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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蔡佩瑄
被 告 𡩋子恆
上列被告因違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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