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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淑賢
兼
法定代理人 呂育慶
原 告 呂湘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 告 古明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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