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原訴,6,2023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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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丞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李俊銘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60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0208號、112年度偵字第43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丞、李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冠丞、李俊銘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被告陳冠丞、李俊銘分別於112年7月25日(被告陳冠丞部分)、112年7月27日(被告李俊銘部分)收受判決正本,並分別於112年8月8日(被告陳冠丞)、112年8月15日(被告李俊銘)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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