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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均
具 保 人 李怡欣
被 告 楊景安
具 保 人 楊景順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怡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楊景順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怡欣、楊景順因被告蔡政均、楊景安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案件,經依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3萬元,而由具保人李怡欣、楊景順分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三、茲以該被告蔡政均、楊景安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李怡欣、楊景順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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