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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興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704、40495、41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興恩犯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杜興恩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杜興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9行「輸入陳嘉明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補充為「輸入陳嘉明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或致電遠傳電信客服,輸入陳嘉明之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末4碼(即附表編號17、18部分)之方式」;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3年3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相應議題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如起訴所指之訛詐方式使告訴人3人財產權益受損,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被告附表編號1至4分別詐得之新臺幣(下同)1萬9,299元、1,269元、5,000元及200元(合計2萬5,768元)之不法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見參照)。
查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3年度偵字第310、2466、30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與被告本案所犯前述各罪,容有可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情況存在,所以,依據前述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暫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宣 告 刑 1 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杜興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杜興恩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杜興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杜興恩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詐得電信儲值部分 杜興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杜興恩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詐得車資部分 杜興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杜興恩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704號
111年度偵字第40495號
111年度偵字第41670號
被 告 杜興恩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興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月間經由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露露」、「徐誼芮」結識陳嘉明後,向陳嘉明佯稱欲借用其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網站會員帳號及密碼,作為註冊會員之用云云,致陳嘉明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網站之會員帳號及密碼予杜興恩,嗣杜興恩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其任職之東森保全公司、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住處等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遠傳電信網站後,輸入陳嘉明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再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使用陳嘉明之上開門號進行小額付款,接續儲值或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易付卡門號,致遠傳電信陷於錯誤,誤認陳嘉明有付款之意,而同意將上開交易金額併計入陳嘉明上開門號之帳單內,並提供易付卡通話或上網服務予杜興恩之上開各門號,杜興恩因此獲得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9,299元之不法利益。嗣陳嘉明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1年2月12日20時許,使用臺灣大車隊APP叫車服務佯裝叫車,致臺灣大車隊陷於錯誤,而傳送司機姓名廖志賢(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杜興恩,杜興恩因而以廖志賢上開門號申辦蝦皮購物網站帳號「@love_0000000」後,撥打電話向廖志賢表示取消叫車,並佯稱伊不小心留錯手機門號云云,致廖志賢陷於錯誤,而告以蝦皮購物網站傳送至其門號之驗證碼,杜興恩因此得以成功申辦上開帳號,隨後杜興恩即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後,於111年2月16日18時18分許,向在該網站經營代購業務之柯沛清佯稱欲請其代購物品云云,致柯沛清陷於錯誤,而為杜興恩預先支付人民幣270元(換算當時匯率約為新臺幣1,269元)之貨款。
嗣杜興恩並未支付上開貨款,反持續要求柯沛清再墊付人民幣5,000元,惟為柯沛清所拒,經柯沛清一再催討,杜興恩仍藉故推託,柯沛清始知受騙。
㈢明知已無資力支付車資,仍於111年5月8日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搭乘官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欲返回上址住處,途中並佯以要撥打電話與人聯絡為由,向官仁借用行動電話,致官仁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予杜興恩使用,隨後杜興恩即使用遠傳電信APP登入其會員帳號後,佯以官仁之上開門號儲值及接收驗證碼,而分別儲值3,000元、2,000元至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易付卡門號,致遠傳電信陷於錯誤,誤認官仁有付款之意,而同意將上開儲值金額併計入官仁上開門號之帳單內,並提供易付卡通話服務予杜興恩之上開2門號,杜興恩因此詐得價值共計5,000元之利益。
嗣於同日3時6分許,行至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1段313巷口時,杜興恩要求下車,惟車資300元僅支付100元,剩餘200元則向官仁佯稱伊要回家拿錢云云,隨即下車離去,經等候多時,見杜興恩並未回返,官仁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嘉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柯沛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官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杜興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嘉明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柯沛清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官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事實。
5 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利用臺灣大車隊APP叫車服務取得證人廖志賢之上開門號,並以該門號申辦上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之事實。
6 告訴人陳嘉明提供之電信費帳單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電信費繳款通知、告訴人陳嘉明上開門號之交易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使用告訴人陳嘉明之上開門號進行小額付款,接續儲值或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易付卡門號之事實。
7 上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之申請人資料、登入IP位址 、IP申設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證人廖志賢提供之驗證碼簡訊截圖3張、告訴人柯沛清提供之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1份、付款紀錄翻拍照片4張 被告使用證人廖志賢之上開門號申辦上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並以該帳號詐騙告訴人柯沛清代為支付人民幣270元之貨款之事實。
8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翻拍照片共12張、預付卡儲值畫面及驗證碼簡訊翻拍照片共3張 被告搭乘告訴人官仁所駕駛之上開營業用小客車,以及利用告訴人官仁之上開門號儲值至其易付卡門號及接收驗證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數次使用告訴人陳嘉明之門號進行儲值及加購上網用量之行為,以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2次使用告訴人官仁之門號進行儲值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請均論以一罪之接續犯。
又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得利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分別向告訴人3人所詐得之1萬9,299元、1,269元、5,200元,共計2萬5,768元,乃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許慈儀
附表:
編號 時間 儲值方式 儲值門號 金額(新臺幣:元) 1 110年1月11日13時6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500 2 110年1月11日19時26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3 110年1月11日19時32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4 110年2月1日8時22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5 110年2月1日15時25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6 110年2月5日10時26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7 110年2月6日16時41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8 110年2月9日19時30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9 110年2月12日11時40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10 110年2月13日11時41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11 110年3月1日0時2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12 110年3月1日0時5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500 13 110年3月1日0時8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14 110年3月1日0時10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15 110年3月1日0時13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16 110年3月1日21時3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17 110年3月7日23時5分許 使用電話語音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300 18 110年3月8日21時30分許 使用電話語音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19 110年4月1日12時57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20 110年4月1日12時59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21 110年4月1日13時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22 110年4月1日13時3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申請加購上網用量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899 23 110年4月1日13時5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24 110年4月1日13時7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25 110年4月1日15時6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26 110年4月1日15時8分許 使用遠傳電信APP儲值金額至右列門號 00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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