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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睿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二「詐欺方式」欄「111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12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二「詐欺方式」欄內關於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年份「111年」之記載,顯係「112年」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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