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文
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專用(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表示該日係因天然災害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故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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