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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宗廷
趙彥豪
許哲榮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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