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緝,17,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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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欣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第140號、第209號、第234號、第252號、第291號、第345號、110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己○○(通訊軟體微信暱稱「FOODPANDA」)於民國000年00月間加入少年江〇諺(真實姓名詳卷,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哈利路亞」)、少年簡〇勳(真實姓名詳卷,通訊軟體微信暱稱「XUN」)、莊竣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老頭」、「爸爸」、「爺」、「Max錢寶寶」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日,以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匯款時、日,將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款項匯入上開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並由少年江〇諺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擔任「取簿手」,至超商領取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再交予己○○測試是否得如常使用後,由少年簡〇勳或己○○擔任提款車手,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統一交由己○○轉交給莊竣堯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向上轉交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己○○並因此共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96至199頁、本院金訴緝卷第318頁),核與少年簡〇勳、少年江〇諺、證人莊竣堯於警詢中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人證及書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又起訴書附表有告訴人姓名誤載、告訴人匯款日期、時間誤載、車手提領時間、金額誤載、漏載之處,均由本院予以更正如附表一內括號所示。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顯然較修正前嚴苛,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至刑法第339條之4亦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被告所參與之加重詐欺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由被告擔任提款車手或收水、少年簡〇勳擔任提款車手,再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與莊竣堯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當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

㈢、是核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為,與少年簡〇勳、「老頭」、「爸爸」、「爺」、「Max錢寶寶」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就附表一編號14至20、22至25所為,與少年簡〇勳、少年江〇諺、莊竣堯、「老頭」、「爸爸」、「爺」、「Max錢寶寶」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就附表一編號21所為,與少年江〇諺、莊竣堯、「老頭」、「爸爸」、「爺」、「Max錢寶寶」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就附表一編號26至29所為,與少年簡〇勳、莊竣堯、「老頭」、「爸爸」、「爺」、「Max錢寶寶」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與少年簡〇勳、江〇諺共同為本案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然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

修正後規定:「滿18歲為成年。」

亦即被告於109年10月、11月間為本案行為後,民法第12條已有變更,因被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於本案行為時,係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故被告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行為時尚未成年,無從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規定,惟若其依修正後規定則已成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

故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首揭加重規定之適用餘地,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㈧、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

基此,除輕罪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重罪科刑封鎖作用規定之情形外,倘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並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素。

查被告就其所犯洗錢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應認被告於審判中有所自白,原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前揭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爰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竟仍擔任詐欺集團之收水兼車手,為本案犯行,所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眾多告訴人、被害人受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失,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告訴人、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危害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自應予非難;

兼衡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參與之分工、角色深淺,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符合相關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蔡杏沄、戌○○、寅○○達成調解,惟尚未履行,與其他告訴人、被害人則未達成調解等節(見本院金訴緝卷第408之1至408之2頁),以及斟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年紀甚輕,無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審酌被告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緝卷第320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就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犯本案之犯罪報酬是算日薪,1日可領報酬2,000元,薪水由莊竣堯給我,每天做完他會跟我面交結清等語(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32頁)。

基此,被告本案有實施犯罪行為之日期為109年10月7日、10月17日、10月21日、10月22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7日、10月28日、11月1日、11月8日等共10日,業經認定如前,故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2萬元(計算式:2,000元×10日),足堪認定,上開金額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因提領或收水取得之款項,皆已轉交莊竣堯或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無證據證明被告尚有處分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自000年0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老頭」、「爸爸」、「爺」、「Max錢寶寶」等人所成立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因認其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

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參與本案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29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該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62號判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2月16以110年上訴字第3732號判決駁回上訴,111年5月1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62之1頁至162之32頁、141頁),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起訴,係於111年1月21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0日未○○錫御110少連偵93字第1119007235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見本院金訴卷第5頁)可憑,是本案應為後繫屬之法院,且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先繫屬於他院並經論處罪刑確定在案,依上說明,原應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31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取簿手 己○○交付款項之人 宣告刑 1 B○○(提告) 於109年10月17日18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20時57分許 2萬8,123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梁柔儀) 109年10月17日21時2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號統一超商明貴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7日21時3分許 8,000元 2 蘇韋仲 (提告,起訴書誤載為B○○) 109年10月17日16時1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蘇韋仲,佯稱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蘇韋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7時7分許 3萬7,987元 ①109年10月17日17時11分許 ②109年10月17日17時13分許 ①1萬8,000元 ②1萬9,000元 新北市○○區○○○00號統一超商登揚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7日17時5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17日17時56分,應予更正) 2萬8,589元 (起訴書記載28,604,其中15元應為手續費) ①109年10月17日17時56分許 ②109年10月17日17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9,000 元 新北市○○區○○○00○00號中華郵政登林郵局 109年10月17日17時5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17日17時58分,應予更正) 6,123元 109年10月17日18時許 (與上開4筆提領時間起訴書均記載為109年10月17日17時許,應予更正) 6,000元 3 辛○○(提告) 109年10月21日17時2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1日20時33分許 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姿) ①109年10月21日20時55分許 ②109年10月21日20時59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號全聯明志店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1日20時38分許 1萬9,985元 4 丙○○(提告) 109年10月21日22時9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丙○○,佯稱誤將其設為批發商身分,須匯款解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1日22時12分許 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羿瑄) 109年10月21日22時25分許 1萬9,000元 新北市○○區○○○00號統一超商泰山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1日22時23分許 9,101元 5 戊○○(提告) 109年10月21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戊○○,佯稱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1日21時36分許 9,99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姿) 109年10月21日21時43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楓江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1日21時41分許 1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建凱) 109年10月21日21時48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1日21時52分許 2萬9,985元 ①109年10月21日21時56分許 ②109年10月21日21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新北市○○區○○○00號OK超商楓江門市 6 丁○○(提告) 109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9,98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姿) 109年10月21日20時5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號全聯明志店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9年10月21日20時52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1日20時54分許 1萬9,000元 (與上開款項僅2萬9,985元為丁○○所匯) 109年10月21日21時8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10月21日21時20分許 2萬元 不詳地點 109年10月21日21時20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1日21時21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1萬元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109年10月21日21時13分許 4萬9,98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姿) 109年10月21日21時1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0號陽信銀行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109年10月21日21時18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1日21時19分許 1萬元 7 亥○○ 109年10月22日21時4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賣家於社群網站臉書張貼販售商品資訊,致亥○○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2日21時16分許 1萬3,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俞全旻) 109年10月22日21時22分許 2,000元 新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楓江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游恩承(提告) 109年10月22日16時15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賣家於社群網站臉書張貼販售商品資訊,致游恩承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2日16時15分許 1萬元 ①109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 ②109年10月22日16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3,000 元 (與上開款項僅1萬元為游恩承所匯) 新北市○○區○○○0段0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蔡杏沄 (起訴書誤載為玄○○) (提告) 109年10月22日21時5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蔡杏沄,佯稱解除誤訂之重複訂單云云,致蔡杏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2日21時1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58分,應予更正) 4萬9,987元 ①109年10月22日21時19分許 ②109年10月22日21時20分許 ③109年10月22日21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與上開款項僅4萬9,987元為蔡杏沄所匯,餘為被害人亥○○之匯款) 新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楓江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宇○○ (起訴書誤載為劉融秀) (提告) 109年10月22日17時5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宇○○,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2日18時5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2日19時3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皇宇) 109年10月22日19時2分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22日19時3分 1萬元 109年10月22日19時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2日20時58分,應予更正) 2萬2,123元 109年10月22日19時5分 2,000元 109年10月22日19時5分 2萬元 (與上開款項僅2萬2,123元為宇○○所匯) 109年10月22日20時5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1時1分,應予更正) 4萬9,98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芷瑄) 109年10月22日21時2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號統一超商泰山門市 109年10月22日21時3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2日21時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1時33分,應予更正) 4萬9,843元 109年10月22日21時4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2日21時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號OK超商楓江門市 109年10月22日21時7分許 1萬9,000元 109年10月22日21時3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4日20時52分,應予更正) 4萬9,985元 109年10月22日21時3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號中華郵政泰山郵局 (起訴書誤載為楓江路30號,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2日21時39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2日21時40分許 1萬元 11 戌○○(提告) 109年10月24日20時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信用卡操作錯誤,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4日20時5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0時49分,應予更正)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琳) 109年10月24日20時58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00號中華郵政泰山郵局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24日20時53分許 4萬9,989元 109年10月24日20時59分許 4萬元 12 子○ (提告) 109年10月24日18時4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4日19時5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0時15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博淯) 109年10月24日20時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泰山辭修門市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24日20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10月24日20時1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5日0時10分,應予更正) 2萬9,955元 109年10月24日20時21分許 3萬元 新北市泰山區之郵局ATM 109年10月25日0時1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4日21時51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109年10月25日0時1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0○00號全家超商五股蓬萊店 109年10月25日0時16分許 (起訴書誤載0時?分,應予更正) 2萬元 (與上開2萬元,僅2萬9,985元為子○所匯) 13 天○○(提告) 109年10月24日21時1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誤將其設為黃金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4日21時50分許 (起訴書誤載109年10月7日20時20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起訴書記載3萬元,其中15元應為手續費) 109年10月24日21時5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號統一超商泰山店 簡〇勳 不詳 不詳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4日22時許 1萬元 14 酉○○(提告) 109年10月7日19時3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系統誤將其設為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訂單,應予更正) 109年10月7日20時20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27分,應予更正) 2萬9,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秉訓) 109年10月7日20時22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OK超商土城延吉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7日20時23分許 9,000元 15 A○○(提告) 109年10月7日1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誤將其設為代購人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訂單,應予更正) 109年10月7日20時27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29分,應予更正) 2萬9,986元 109年10月7日20時34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7日20時28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30分,應予更正) 2萬9,986元 109年10月7日20時3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土城吉美門市 109年10月7日20時30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37分,應予更正) 1萬101元 109年10月7日20時3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門市 109年10月7日20時37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47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109年10月7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OK超商土城延吉門市 109年10月7日20時46分許 (起訴書誤載109年11月1日16時23分,應予更正) 1萬9,705元 109年10月7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1萬9,000元 新北市○○區○○○0段000○00號1樓永豐銀行 16 癸○○(提告) 109年11月1日15時1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日16時35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侑宗) (癸○○匯款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後,經劉侑宗於109年11月1日16時42分許,轉帳3萬7,907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右列提領人提領上載兆豐銀行帳戶內之款項) 109年11月1日17時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號1樓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1日16時39分許 8,000元 109年11月1日17時8分許 1萬7,000元 109年11月1日16時2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27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起訴書記載3萬元,其中15元應為手續費)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練慶祥) 109年11月1日16時40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五股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109年11月1日16時41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1萬元 17 乙○○(提告) 109年11月1日17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訂單,應予更正) 109年11月1日17時2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7日20時50分,應予更正) 2萬9,989元 109年11月1日17時34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號1樓元大證券土城永寧分公司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1日17時34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1日17時37分許 1萬4,000元 (與上開款項僅2萬9,989元為乙○○所匯) 18 壬○○(提告) 109年10月2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壬○○,佯稱誤以為其為批發商,致多筆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7日20時50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57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夏芸汎) 109年10月27日20時5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廣進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7日20時58分許 1萬元 109年10月27日20時57分許 (起訴書誤載21時17分,應予更正) 2萬3,230元 109年10月27日20時59分許 3,000元 109年10月27日21時許 2萬元 19 庚○○(提告) 109年10月27日21時2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誤將其設為批發商會一直扣錢,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記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補充) 109年10月27日21時17分許 (起訴書誤載109年10月28日19時50分,應予更正) 1萬1,234元 109年10月27日21時33分許 1萬1,000元 新北市○○區○○○000號之全家超商新莊維新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地○○(提告) 109年10月28日18時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其簽單簽錯,簽到連續購買單,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記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補充) 109年10月28日19時50分許 (起訴書誤載20時7分,應予更正) 2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官嘉億) 109年10月28日19時52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00號統一超商富營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8日19時53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8日20時7分許 (起訴書誤載109年10月29日16時47分,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109年10月28日20時1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號安泰銀行 109年10月28日20時11分許 1萬元 21 申○○(提告) 109年11月7日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8日20時24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家福) 109年11月8日20時50分許 5萬元 新北市○○區○○○000號中平國中校內附設之郵局ATM 己○○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8日20時27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毓珊) 109年11月8日20時52分許 5萬元 22 巳○○ 109年10月20日11時2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為其姪子「王仁茂」,因急需貨款向巳○○借貸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1日14時10分許 10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建凱) 109年10月21日14時35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2萬元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不詳地點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21日14時5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天台門市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109年10月21日14時57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1日14時57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1日14時59分許 1萬9,000元 23 甲○○(提告) 109年10月28日17時1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誤將其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8日18時2分許 4萬7,01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郭原嘉) 編號23至25匯入郭原嘉第一銀行帳戶部分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8日18時1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號全家超商新育園門市 109年10月28日18時14分許 2萬元 24 宙○○(提告) 109年10月28日17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宙○○,佯稱誤將其加入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8日18時4分許 1萬3,123元 109年10月28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8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25 午○○(提告) 109年10月28日17時1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其誤設為廠商身分,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8日18時2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8時分,應予更正) 4萬元 109年10月28日18時16分許 2萬元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28日17時41分許 3萬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偉欽) 109年10月28日17時53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4萬8,000元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不詳地點 簡〇勳 江〇諺 莊竣堯 26 辰○○(提告) 109年10月28日16時5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廠商疏失造成其交易資料異常,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8日17時39分許 1萬8,020元 簡〇勳 不詳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寅○○(提告) 109年10月28日16時3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其網購會員有問題,須趕緊處理否則有法律問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8日17時9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10月28日17時1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0號全家超商鶯歌行政門市 簡〇勳 不詳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28日17時18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8日17時19分許 1萬元 109年10月28日17時19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10月28日17時2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000○000號統一超商加百列門市 109年10月28日17時26分許 2萬元 109年10月28日17時2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26分,應予更正) 9,000元 28 黃○○ (起訴書誤載為蔡隆熙) (提告) 109年11月1日17時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陷黃○○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日17時53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亞蓁) ①109年11月1日17時56分許 (起訴書誤載10月28日17時28分,應予更正) ②109年11月1日17時57分許 (起訴書誤載10月28日17時56分,應予更正) ③109年11月1日17時58分許 (起訴書誤載10月28日17時57分,應予更正)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成峽門市 簡〇勳 不詳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丑○○(提告) 109年11月1日18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誤將其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錯誤扣款設定,應予更正) 109年11月1日19時18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芝穎)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09年11月1日19時2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民昇門市 簡〇勳 不詳 莊竣堯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1日19時36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11月1日19時2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日20時10分許 (編號31之3筆匯款起訴書誤載109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109年11月1日19時30分許 9,000元 109年11月1日19時40分許 (上開4筆提領起訴書均誤載109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 5萬元 新北市○○區○○○0段00號樹林柑園郵局 簡〇勳 不詳 莊竣堯 109年11月1日20時24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2萬元 不詳地點 簡〇勳 不詳 莊竣堯 109年11月1日20時25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筆提領,應予補充) 1萬元 附表二: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證據資料 1 1.B○○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25頁及其反面)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B○○提供之通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27至29頁、第33至36頁、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03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2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79至80頁) 2 1.蘇韋仲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26至2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蘇韋仲提供之通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37至39頁、第43至49頁、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04至105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2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17頁、第19至22頁) 3 1.辛○○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28至29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06頁及其反面)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4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80頁反面至81頁反面) 4 1.丙○○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30至31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丙○○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站截圖(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51頁、第54至59頁反面、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07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儲字第110096861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4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75至79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 5 1.戊○○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32頁及其反面)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08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月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0133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43至47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200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239至241頁) 5.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83至84頁、第85頁反面至86頁) 6 1.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37至38頁) 2.匯款紀錄、通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1至112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4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200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239至241頁) 5.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80頁反面至82頁反面) 7 1.亥○○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39頁及其反面) 2.亥○○受騙之臉書貼文、匯款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3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6頁) 4.簡〇勳自陳於109年10月22日16時20分至109年10月22日21時22分時,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頁) 8 1.游恩承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42頁及其反面) 2.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5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6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86頁反面至87頁) 9 1.蔡杏沄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43頁及其反面) 2.匯款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6至118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440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9至66頁) 4.簡〇勳自陳於109年10月22日16時20分至109年10月22日21時22分時,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頁) 10 1.宇○○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45頁及其反面)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19至120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4176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1至56頁) 4.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2月22日營存字第1105013679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105至109頁) 5.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88頁反面至93頁) 11 1.戌○○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47頁及其反面) 2.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22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儲字第110096861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4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75至87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99頁及其反面) 12 1.子○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50頁及其反面)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83至89頁反面、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25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儲字第110096861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4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75至83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96頁反面至98頁反面、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18、24至26頁) 13 1.天○○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91至96頁) 2.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少連偵字第140號卷第97至120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儲字第110096861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4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75至83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00至101頁) 14 1.酉○○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28至29頁) 2.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2 52號卷第30至31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1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3182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62至64頁) 4.簡〇勳自陳於109年10月7日20時22分至20時23分時,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 15 1.A○○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32至33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34至3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1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3182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62至64頁) 4.簡〇勳自陳於109年10月7日20時34分至20時50分時,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 5.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67至71頁反面) 16 1.癸○○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36至38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39至40頁、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49至6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87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33至34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6607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65至66頁反面、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35頁) 5.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39至40頁) 6.提領時間地點明細表(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37頁) 17 1.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41頁及其反面)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42至43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6607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65至66頁反面、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35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52號卷第72至73頁反面) 5.提領時間地點明細表(軍少連偵字第2號卷第37頁) 18 1.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70至7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72至77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40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25頁) 19 1.庚○○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78至7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80至81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40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25頁) 20 1.地○○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82至83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85至95頁) 3.帳戶個資檢視報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紀錄(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43至44頁) 4.簡〇勳自陳於109年10月28日時,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11至13頁) 5.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26頁) 21 1.申○○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106至11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申○○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118至129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53至54頁、第56至57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51頁) 5.提領時間地點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91號卷第52頁、第55頁) 22 1.巳○○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345號卷第31至32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玉山銀行存款回條、通話紀錄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345號卷第60至68頁、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121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月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0133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卷第43至47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345號卷第33頁) 5.提領時間地點明細表(少連偵字第345號卷第36頁) 23 1.甲○○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26至2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轉帳紀錄截圖(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27頁反面至31頁反面)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028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23至25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39至40頁) 24 1.宙○○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33至3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34頁反面至37頁反面)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028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23至25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39至40頁) 25 1.午○○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55至57頁) 2.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028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23至25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81至84頁) 4.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09號卷第39至40頁) 26 1.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51至53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81至84頁) 27 1.寅○○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59至61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81至84頁) 3.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11至16頁) 28 1.黃○○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63至65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85至88頁) 3.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11至16頁) 29 1.丑○○於警詢中之證述(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67至69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89至91頁) 3.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34號卷第11至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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