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124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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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善成




黃裕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善成犯如附表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3「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裕鈞犯如附表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3「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楊善成、黃裕鈞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楊善成另行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許凡晴之金融帳戶提款卡、黃裕鈞另行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提款卡,作為領取詐欺贓款之帳戶及工具,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1「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1「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該等人員陷於錯誤,並分別於如附表1「匯款第一層帳戶之時間、款項」欄所示之時間,將該欄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黃宗岳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層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如附表1「匯款第二層帳戶之時間、款項」欄所示之時間,將該欄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曾勗庭向永豐商業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二層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如附表1「匯款第三層帳戶之時間、款項」欄所示之時間,將該欄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該欄所示之帳戶後,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如附表1「提領之時間、地點及款項」欄所示,分別指示楊善成、黃裕鈞提領款項,並將各該第三層帳戶之提款卡交付楊善成、黃裕鈞,楊善成、黃裕鈞遂分別依指示於該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再將款項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楊善成、黃裕鈞固坦承有如事實欄提供金融帳戶及依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之行為,然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97至299頁),被告黃裕鈞並辯稱:總共只有1個人有拿提款卡給我,我領完錢也是交給拿提款卡給我的人,我不清楚有沒有其他人參與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3至154頁)。

經查:

(一)如事實欄所載,如附表1「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因受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金融帳戶,且該等款項以如附表1所示之方式轉匯至第三層帳戶後,被告2人再分別依指示提領款項等事實,經被告楊善成、黃裕鈞於本院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3至154、189頁),並有如附表2「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此等情事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查:被告楊善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提款卡都是卡主給我的,我每天領完錢都將提款卡還回卡主,有時候我會和被告黃裕鈞一起出去,我們有需要的話就會打電話給卡主拿卡片(見偵卷第14至15、34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都是跟提款卡的名義人拿卡片,領完錢會有人來找我收,總共有2個人來找我收過,這2個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3頁),顯見被告楊善成明知參與本案犯行之人達3人以上。

被告黃裕鈞則於偵查中供稱:我提款的提款卡都是卡主或是被告楊善成給我的等語(見偵卷第34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方改稱:總共只有1個人拿提款卡給我過,我之前不認識被告楊善成,是交卡片給我的人跟我說如果出事就這樣講,並指認被告楊善成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3至155頁),然查,被告黃裕鈞於偵查中並非僅稱提款卡為被告楊善成交付,而係稱為各個金融帳戶之名義人交付,被告黃裕鈞於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並非較偵查中之供述更為可信。

再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之款項,係由被告黃裕鈞先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14時34分許提領完畢後,被告楊善成旋持同一金融帳戶提款卡於同日14時48分許再為提領,兩者時間甚近,應認該提款卡係於被告黃裕鈞提領完畢後直接交付被告楊善成提領,否則如要再透過第三人轉交,是否能於如此短之時間內完成,容有疑義。

再被告黃裕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供稱:我領完錢時,交卡片給我的人約我回水時,我有看到被告楊善成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5頁),亦顯見被告黃裕鈞明知被告楊善成亦有參與本案犯行。

是被告黃裕鈞辯稱其不知有三人以上共同為本案犯行等情,亦難可採。

是被告2人均明知本案有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善成、黃裕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本案被害人遭詐欺有多次匯款之情形,或被告2人就被害人之詐欺款項有分多次提領情形,就同一被害人而言,均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本案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各就附表1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楊善成所為如附表1編號1至5、8、13至19、20(即編號28)、27、29、30共17位被害人之犯行、被告黃裕鈞所為如附表1編號1至5、9、11、12、21、22、23(即編號6)、24(即編號7)、25、26(即編號10)共14位被害人之犯行,均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與侵害法益各自獨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查本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又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

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洗錢之犯行為自白,應認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然被告2人本案所犯,應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上述,是本院應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量處刑罰,無庸再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仍得於量刑上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考量。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竟圖輕鬆獲取財物而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監控、把風車手並轉交款項之工作,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亦侵害他人之財產權,被告2人所為自屬非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2人參與犯行部分之角色及介入程度、被告2人洗錢犯行部分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等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楊善成自陳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外送、與妻子、岳父、岳母同住,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黃裕鈞自陳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汽車零件業務、經濟狀況勉持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99頁)、犯後均能坦承客觀犯行、被告楊善成有與如附表1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尚未履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楊善成本件先後17次犯行、被告黃裕鈞本件先後14次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沒收:被告楊善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去領錢有獲得報酬,每天是2,0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153頁),而被告楊善成如附表1所示,共有於110年10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共3日提領款項,堪認被告楊善成本案共獲有6,000元之報酬(計算式:2,000×3=6,000)。

被告黃裕鈞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的報酬是每天5,0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4頁),而被告黃裕鈞如附表1所示,共有於110年10月27日及同年月28日共2日提領款項,堪認被告黃裕鈞本案共獲有1萬元之報酬(計算式:5,000×2=1萬)。

上開報酬分別為被告楊善成、黃裕鈞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第一層帳戶之時間、款項 (新臺幣) 匯款第二層帳戶之時間、款項 (新臺幣) 匯款第三層帳戶之時間、款項 (新臺幣) 提領之時間、地點及款項 (新臺幣) 1 王仁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7日13時28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27日13時28分許匯款5萬1元 ①110年10月27日13時33分許匯款3萬1元 ②110年10月27日13時39分許匯款11萬5,001元 ③110年10月27日13時42分許匯款6萬2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士銓) ①黃裕鈞於110年10月27日14時32分許、同日14時33分許、同日14時34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②楊善成於110年10月27日14時48分許、同日14時49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8萬元 2 林文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期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7日13時31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3時33分許匯款3萬1元 3 張慈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選用不同之企劃案進行投資等情。
①110年10月27日13時3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0年10月27日13時35分許匯款1萬5,000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 110年10月27日13時35分許匯款6萬5,001元 4 許雅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要進行打工,須先行匯款至特定帳戶等情。
①110年10月27日13時38分許匯款2萬5,000元 ②110年10月27日13時40分許匯款3萬5,000元 110年10月27日13時41分許匯款6萬2元 5 顏名笙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7日14時34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0月27日14時36分許匯款8萬1元 (起訴書記載1萬元) ①110年10月27日14時38分許匯款8萬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信毅) ①黃裕鈞於110年10月27日15時36分許至38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②黃裕鈞於110年10月27日15時44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提領10萬元 ③楊善成於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樓(中國信託銀行)提領9萬元 6(同編號23) 陳燕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領取投資之本金須先行匯款繳交保證金等情。
(起訴書記載為「欲領取投資之保證金,須先行匯款」) 110年10月28日14時10分許匯款3萬元 ①110年10月28日14時12分許匯款42萬6,001元 ②110年10月28日14時14分許匯款2萬1,001元 ①110年10月28日14時14分許匯款33萬1,001元 ②110年10月28日14時14分許匯款2萬1,001元 ③110年10月28日14時16分許匯款5萬1元 ④110年10月28日14時17分許匯款5萬2元 ⑤110年10月28日14時22分許匯款2萬8,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信毅) ①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4時55分許、同日14時56分許、同日14時57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 ②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5時13分許、同日15時14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提領分別10萬元、2萬元 7(同編號24) 陳柏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外匯賺取利潤等情。
①110年10月28日14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0年10月28日14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 ③110年10月28日14時13分許匯款2萬1,000元 8(同編號21) 王儷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7日15時2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27日15時4分許匯款5萬1元 110年10月27日15時5分許匯款5萬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毓心) ①楊善成於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同日15時47分許、同日15時48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 ②楊善成於110年10月27日15時57分許、同日15時59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分別提領12萬元、2萬元 9 侯祐豪 (提告) 可以藉由匯款投資外幣、外匯方式獲利等情。
110年10月28日15時24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0年10月28日15時26分許匯款2萬5,001元 ①110年10月28日15時6分許匯款11萬7,001元 ②110年10月28日15時26分許匯款2萬5,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毓心) 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5時31分許、同日15時32分許(起訴書漏載15時32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分別提領10萬元、5萬元 10(同編號26) 蔡孟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5時3分許匯款11萬6,000元 110年10月28日15時5分許匯款12萬6,300元 11 林巧翊 (提告) 詐欺集團佯稱進行代儲業務,先行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代儲等情。
110年10月28日16時52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0月28日16時54分許匯款1萬1,001元 (起訴書記載為1萬元) 110年10月28日16時55分許匯款1萬7,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毓心) 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7時16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提領10萬元 12 曾惠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期貨、美金、比特幣等賺取利潤等情。
(起訴書記載為投資股票) 110年10月27日17時9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7時10分許匯款3萬2,001元 110年10月27日17時12分許匯款3萬2,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凡晴) 黃裕鈞於110年10月27日19時3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提領8萬9,000元 13 鄭翔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2時58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0月28日12時59分許匯款6萬8,002元 110年10月28日12時59分許匯款6萬8,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凡晴) 楊善成於110年10月28日13時32分許起至同日13時50分許(起訴書記載下午1時33分許至1時50分),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10萬元、2萬元 14 黃敏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3時10分許匯款6萬元 110年10月28日13時10分許匯款8萬3,001元 ①110年10月28日13時13分許匯款18萬8,001元 ②110年10月28日13時25分許匯款4萬5,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蔣達永) 楊善成於110年10月28日13時57分許起至同日14時4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10萬元 15 黃弘鈞 (提告) 詐欺集團佯為直播平台(起訴書記載交友網站)之網友向黃弘鈞詐稱需要金錢與直播平台解約等情。
110年10月28日13時10分許匯款9萬元 110年10月28日13時11分許匯款9萬1元 16 呂建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3時23分許匯款4萬5,000元 110年10月28日13時25分許匯款4萬5,001元 17 凃建漳 (起訴書誤載為凃建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指導員參加專案投資以賺取利潤等情。
(起訴書記載為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股票) 110年10月28日13時35分許匯款2萬9,000元 110年10月28日13時36分許匯款2萬9,005元 ①110年10月28日13時37分許匯款2萬9,001元 ②110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匯款1萬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凡晴) 楊善成於110年10月28日14時16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提領12萬元 18 林翔翊 (提告) 詐欺集團佯稱可以代為投資等情。
110年10月28日13時42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匯款1萬1元 19 廖貫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股票等情。
①110年10月29日9時1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0年10月29日9時2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29日9時7分許匯款10萬1元 ①110年10月29日9時9分許匯款10萬1元 ②110年10月29日9時19分許匯款2萬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凡晴) 楊善成於110年10月29日13時33分許至同日13時34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2萬元 20(同編號28) 李悟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股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9日9時17分許匯款8萬元 110年10月29日9時18分許匯款8萬1元 21(同編號8) 王儷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3時58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3時58分許匯款8萬1元 ①110年10月28日14時1分許匯款12萬5,001元 ②110年10月28日14時4分許匯款3萬1元 ③110年10月28日14時13分許匯款14萬5,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裕鈞) ①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4時38分許至同日14時44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2(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②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4時48分許、同日14時49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8萬元 22 吳昕晟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投資(起訴書記載投資股票)等情。
110年10月28日13時58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10月28日14時許匯款2萬2元 23(同編號6) 陳燕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欲領取投資之本金須先行匯款繳交保證金等情。
(起訴書記載為「欲領取投資之保證金,須先行匯款」) 110年10月28日14時3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28日14時4分許匯款3萬2元 24(同編號7) 陳柏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外匯賺取利潤等情。
①110年10月28日14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0年10月28日14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0月28日14時13分許匯款42萬6,001元 (起訴書贅載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匯款2萬1,000元) 25 李雨辰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賭博網站進行押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4時50分許匯款1萬5,000元 110年10月28日14時52分許匯款6萬8,001元 ①110年10月28日14時53分許匯款6萬7,985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 ②110年10月28日15時5分許匯款9,00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彥琥) 黃裕鈞於110年10月28日15時18分許起至同日15時21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
同日15時26分許、同日15時27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0萬元、1萬9,000元 26(同編號10) 蔡孟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8日15時3分許匯款11萬6,000元 110年10月28日15時5分許匯款12萬6,300元 27 賴佳美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股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9日9時35分許匯款2萬7,000元 110年10月29日9時36分許匯款2萬7,001元 ①110年10月29日9時19分許匯款6萬1元 ②110年10月29日9時36分許匯款2萬7,001元 ③110年10月29日10時10分許匯款11萬1元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彥琥) 楊善成於110年10月29日14時許、同日14時2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 (起訴書漏載14時2分許提領12萬元,予以補充) 28(同編號20) 李悟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股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9日9時17分許匯款8萬元 110年10月29日9時18分許匯款8萬1元 29 吳振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投資股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9日10時6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0月29日10時8分許匯款10萬1元 30 曾德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以透過加入特定網站進行買賣採票(按:應為彩票)賺取利潤等情。
110年10月29日13時7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3時9分許匯款18萬2,001元 110年10月29日13時9分許匯款18萬2,001元 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彥琥) 楊善成於110年10月29日14時25分許起至同日14時31分許,持左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備註 被害人等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逕予更正 附表2: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資料 1 附表1編號1 1.王仁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49至150頁) 2.王仁德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5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5至25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7頁編號1至編號3)、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29頁編號1至編號2) 2 附表1編號2 1.林文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97至98頁) 2.林文郁提出之存摺影本(偵卷第99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5至25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7頁編號1至編號3)、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29頁編號1至編號2) 3 附表1編號3 1.張慈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73至77頁) 2.張慈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79、8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5至25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7頁編號1至編號3)、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29頁編號1至編號2) 4 附表1編號4 1.許雅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17至119頁) 2.許雅雯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存摺影本(偵卷第121、123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5至25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7頁編號1至編號3)、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29頁編號1至編號2) 5 附表1編號5 1.顏名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39、140頁) 2.顏名笙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4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9至264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7至48頁編號4至編號6)、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29頁編號3) 6 附表1編號6、23 1.陳燕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25至126頁) 2.陳燕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第12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9至26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暨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5至28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8、49頁編號8至編號12、第50頁編號16至編號20) 7 附表1編號7、24 1.陳柏瑜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29至133頁) 2.陳柏瑜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35至13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59至26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暨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5至28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8、49頁編號8至編號12、第50頁編號16至編號20) 8 附表1編號8、21 1.王儷蘭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01至104頁) 2.王儷蘭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05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65至268-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暨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5至288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29至30頁編號4至編號8)、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50頁編號16至編號20) 9 附表1編號9 1.侯祐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53至54頁) 2.侯祐豪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假冒投資APP畫面翻攝照片(偵卷第5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65至268-1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9頁編號13至編號14) 10 附表1編號10、26 1.蔡孟容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53至156頁) 2.蔡孟容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5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65至268-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9至292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9頁編號13至編號14、第51頁編號21至編號25) 11 附表1編號11 1.林巧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65至66頁) 2.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65至268-1頁) 12 附表1編號12 1.曾惠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49至171頁) 2.曾惠沅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第173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69至274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9頁編號15) 13 附表1編號13 1.鄭翔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43至145頁) 2.鄭翔仁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4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69至274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0至31頁編號9至編號13) 14 附表1編號14 1.黃敏瑜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金訴字卷第109至110頁) 2.黃敏瑜提出之對話紀錄暨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09頁、本院金訴字卷第121至128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5至278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1至32頁編號14至編號17) 15 附表1編號15 1.黃弘鈞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59至61頁) 2.黃弘鈞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63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5至278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1至32頁編號14至編號17) 16 附表1編號16 1.呂建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59至160頁) 2.呂建樟提出之對話紀錄暨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6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5至278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1至32頁編號14至編號17) 17 附表1編號17 1.凃建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75至177頁) 2.凃建漳提出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79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9至284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2頁編號18) 18 附表1編號18 1.林翔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69至70頁) 2.林翔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7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9至284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2頁編號18) 19 附表1編號19 1.廖貫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83至85頁) 2.廖貫妏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8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9至284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2頁編號19至編號20) 20 附表1編號20、28 1.李悟瑞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81至182頁) 2.李悟瑞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83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9至28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9至292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2頁編號19至編號20、第33頁編號21至編號22) 21 附表1編號22 1.吳昕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89至90頁) 2.吳昕晟提出其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第9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暨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5至288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50頁編號16至編號20) 22 附表1編號25 1.李雨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11至114頁) 2.李雨辰提出之對話紀錄暨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15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9至292頁) 4.黃裕鈞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51頁編號21至編號25) 23 附表1編號27 1.賴佳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85至189頁) 2.賴佳美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1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9至292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3頁編號21至編號22) 24 附表1編號29 1.吳振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63至165頁) 2.吳振吉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167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89至292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3頁編號21至編號22) 25 附表1編號30 1.曾德全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93至94頁) 2.曾德全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偵卷第95頁) 3.第一層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金訴字卷第61至107頁)、第二層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43至25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500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93至303頁) 4.楊善成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3頁編號23至編號25) 附表3: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1編號1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附表1編號2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附表1編號3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附表1編號4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附表1編號5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附表1編號6、23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附表1編號7、24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 附表1編號8、21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附表1編號9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 附表1編號10、26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附表1編號11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2 附表1編號12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3 附表1編號13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4 附表1編號14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5 附表1編號15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6 附表1編號16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7 附表1編號17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8 附表1編號18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9 附表1編號19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0 附表1編號20、28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1 附表1編號22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2 附表1編號25 黃裕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3 附表1編號27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4 附表1編號29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5 附表1編號30 楊善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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