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1394,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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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子溰(原名謝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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