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1500,2024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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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如婷


選任辯護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731、6168、35873、37891、39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合議庭進行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因本案卷證繁雜,法院尚需花費相當時間撰寫本案判決書,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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