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INAH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6號、第2967號、第5442號、第22078號、第32690號、第36424號、第36425號、第36426號、第36427號、第37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INAH於民國111年10月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賴韋滔」、「李文正」、「辛迪」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工作,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於111年11月30日12時22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凱富門市,領取內含有翁慈敏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下稱翁慈敏之金融卡包裹)後,即依指示將翁慈敏之金融卡包裹,放置新北市三重區某公園座椅下方,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翁慈敏之金融卡包裹後,即將翁慈敏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交與被告鄭舜譯,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被告鄭舜譯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後轉交與被告簡楷倫。
因認被告BINAH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款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BINAH被訴上開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7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判處有罪,並分別於112年8月24日、112年11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07至338頁;
本院卷三第88至89頁、第107頁),被告BINAH本案被訴上開犯行,核與上開前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分別屬同一案件,自應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訴追,則檢察官既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本案被告BINAH被訴上開犯行,由本院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1 (原編號10) 梁雅雯 111年11月30日16時26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生活市集電商業者、中國信託、郵局人員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等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照指示將款項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1年11月30日16時26分許 2、111年11月30日16時27分許 1、9萬9,987元 2、4萬9,987元 808(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30日16時35分、16時36分、16時37分、16時38分、16時44分 2、111年11月30日16時44分、16時45分、16時46分 1、新北市○○區○○路00號(0K超商-泰山楓江門市)、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泰山門市) 2、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泰山門市) 1、2萬元共5次。
2、2萬元共2次、9,000元1次。
(起訴書誤載 為2萬元共2次,應予更正) 鄭舜譯 簡楷倫 2 (原編號14) 李翊婕 111年11月30日18時32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佯稱誠品書店及永豐銀行以詐騙電話通知被害人渠誠品書店會員有問題等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照指示將款項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日0時1分 15萬0,123元 808(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1、111年12月1日0時29分許 2、111年12月1日0時30分許 3、111年12月1日0時31分許 4、111年12月1日0時32分許 5、111年12月1日0時3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泰山農會) 1、2萬5元共2筆 2、2萬5元共2筆 3、2萬5元 4、2萬5元共2筆 5、1萬5元 (以上金額含 手續費) 鄭舜譯 簡楷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