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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庭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863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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