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京履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被 告 陳建銘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蘇庭毅
陳和祥
涂睿翔
吳榮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陳亭宇律師
被 告 簡維佑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000室
選任辯護人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楊承翰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被 告 鄭棋杰
居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巷00號0樓A室
選任辯護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75、30376、52231、55332、5533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83、19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396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薛巧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法官陳宏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法官薛巧翊」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均應更正為「法官陳宏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