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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6號
原 告 余秀雲
被 告 莊竣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本件被告莊竣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余秀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0月20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因有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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