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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0號
原 告 陳閔揚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陳振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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