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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
原 告 鄭鈺蓉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女生宿舍000之0被 告 陳雅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雅琳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088號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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