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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0號
原 告 詹惠雅
被 告 吳思妤
林順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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