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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0號
原 告 陳太明
被 告 蘇柏源
黃偉倫
彭志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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