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555,2024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陳婕綾(原名陳婕玲)


送達代收人 黎允妘
被 告 許文碩(原名許謹豐)


闞浚瑀
林志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文碩(原名許謹豐)、闞浚瑀、林志翰刑事部分未據起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