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陳婕綾(原名陳婕玲)
送達代收人 黎允妘
被 告 許文碩(原名許謹豐)
闞浚瑀
林志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文碩(原名許謹豐)、闞浚瑀、林志翰刑事部分未據起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