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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5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黃培奇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被
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培奇被訴詐欺案件,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遭不詳之人用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huihui931125」、「IZ0000000000」,其後在該平台刊登侵害原告風雅小舖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廣告(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5號判決附表二編號3、7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又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遭不詳之人用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kjh00000000」、「cola37256」、「nmb889」、「cola223864」,其後在該平台刊登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廣告(即上開判決附表四編號3、4、5、9部分),業經本院退併辦,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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