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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唐嘉慧
被 告 蕭壹色
林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蕭聰明涉嫌過失傷害等案件,因原告唐嘉慧已與同案被告蕭聰明成立調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原告對同案被告蕭聰明提出附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依上規定,原告對被告蕭壹色、林怡君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何奕萱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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