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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羅瑞霖
被 告 華隆冷氣工程行 址設新北市板橋區民治街134巷3
兼
法定代理人 簡肇佐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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