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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黃千維
被 告 李耀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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