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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楊○愷 (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鳳雯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謝佳蓉
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6號),經原告楊○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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