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侵附民,1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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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AD000-A111253

訴訟代理人 吳光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易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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