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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B母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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