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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褚崇勝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女及其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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