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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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