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原附民,21,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楠琪
被 告 潘佳峰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潘佳峰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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