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24,2023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冠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個,驗餘淨重總計肆點參玖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被告廖冠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被告廖冠誠前於108年5月6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3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11月29日釋放出所,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第3468號、第6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總計4.4007公克、驗餘淨重4.394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第66至67頁)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