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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3樓刑事第9法庭再開辯論,請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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